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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牵出"案中案" "消失"二十年的命案嫌疑人落网

陕西检察 2022-06-19



近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成功追捕一名涉嫌污染环境罪案的漏犯,并发现查证其系一名潜逃了二十年的外省命案嫌犯。“真没有想到,我隐姓埋名、逃避躲藏20余年,还是被检察官察觉。”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孙某甲说。 



洞察牵出案中案

析案查看“漏网鱼”


2020年1月13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靖边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游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经反复阅卷,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严密的审查,捕捉到了一份关键的证据材料——《投资建厂协议》。该协议中,孙某甲和李某某、贾某某经共同谋划,约定修建一化工厂,孙某甲负责投资生产设备、负担场地租赁费等。孙某甲在该协议中以合伙人的身份出现——办案人敏锐地察觉到,此案可能存在“漏网之鱼”。 


于是,检察人员再次全面审查案件,认真梳理犯罪嫌疑人供述、对比相关前后证据,分析可疑部分,以求发现蛛丝马迹。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对李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查阅核对时,办案人员又发现孙某甲与李某某二人就签订合同、投资建厂相关事宜进行了商议——这与一开始的投资建厂协议是相印证的。 


为进一步查明孙某甲是否涉嫌犯罪,办案人员采取了对游某某等人提讯、询问化工厂工人等一系列调查举措。经多次奔波于看守所,耐心细致地对嫌疑人做思想工作,游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等嫌疑人在证据面前不能自圆其说,心理防线终于瓦解,如实供述了孙某甲确系该化工厂的股东,负责修建化工厂等事宜。至此,本案的来龙去脉最终得以清晰呈现,遗漏的嫌犯也慢慢浮出水面。 



抽丝剥茧案情白

察微析疑疑犯显


检察机关通过抽丝剥茧、察微析疑查明这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2019年7月1日,孙某甲与贾某某、李某某签订了一份投资建厂协议,合同约定孙某甲负责安装设备、土地租赁费等。2019年7月份,上述人员没有申办任何相关手续,非法在靖边县的海则滩镇掌高兔二组修建一无名的化工厂,生产酸性红染料,并修建了长约30米用于排放生产污水的暗管和没有任何防漏防渗措施渗坑。


同年9月8日左右,游某某来到该化工厂投资了7万元入股,后孙某甲购买了生产所需的原料——硫酸、草酸等,此黑化工厂于2019年9月14日至17日进行了第一次生产。2019年12月9日再次投入生产。


根据群众举报,12月13日晚,该厂被靖边县安监局的工作人员查获。经勘察调查,该厂两次生产中产生出来的大量污水,都通过孙某甲等人修建的暗管、渗坑排放,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检察机关缜密调查证实,孙某甲作为本案中违法化工厂的合伙投资人、实际修建人、原料采购者,应当对化工厂投入生产后排放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承担法律责任,孙某甲亦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1月17日,靖边县检察院在作出批准逮捕游某某等人决定的同时,向靖边县公安局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成功揪出漏犯孙某甲。 



杀人匿迹二十载

一朝归案现原形


2020年3月18日,靖边县公安局将游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向靖边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办案人员阅卷时,发现公安机关调取的游某某的犯罪记录中,记载游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2002年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但是游某某在之前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以及检察院讯问时,一直没有供述过自己的这次犯罪前科,案卷材料中也没有相关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办案人员遂要求公安机关立刻赶赴湖南省进行调取,获取该案有关信息。 


办案人员在审查调取的判决书时,发现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中写明被告人孙某乙和游某某于2000年一起参与了绑架杀人的犯罪,但是至今已过二十载,孙某乙既未受到裁判,也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通过细致分析比对,办案人员发现,参与绑架杀人的孙某乙的姓名与孙某甲仅有一字之差,且都和游某某有关联,是同一个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游某某在之前的多次讯问中神色仓皇、语言含糊,似乎在刻意隐瞒,更是让办案人员产生深深怀疑。于是,办案人员联系了公安侦查人员对游某某进行再次提讯,以及向湖南省公安机关查阅相关案卷等,以核实孙某甲是否为命案嫌犯。 


经讯问,游某某指认孙某甲就是与自己犯故意杀人罪的同案犯。而此时孙某甲尚未到案正在四处躲藏踪迹全无。办案检察人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指导协作共同制定周密侦查抓捕孙某甲方案。2020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甲在河北省被缉拿归案。到案后查明,孙某甲、孙某乙实际为同一人,孙某甲对自己故意杀人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孙某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孙某甲将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民警押回湖南省审理。



法条链接:


【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捕漏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优先、移送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来源:检察日报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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